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烹饪时的一般调料和其他调料 营养成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烹饪时的一般调料和其他调料 营养成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规定涉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这些法规标准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注“食用盐”、酱油应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注“鸡精调味料”等。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就有四项:一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二是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三是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四是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识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经常会出现产品配料标示不规范的问题,如配料名称不规范、配料标示的顺序等。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总结。
水的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国家标准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关于食品配料和标签要求的法规和规范。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食品配料表相关的国家标准。例如,中国的食品配料表的国家标准是GB7718,美国的是FDA的食品配料声明,欧洲的是欧盟委员会的法规(EC)No. 1169/2011等。
这些国家标准通常规定了食品配料的命名、使用顺序、声明方式、标签要求等内容,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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